在本条款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本公司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第七条借款
在本条款有效期内,如果保险单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点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条款效力中止。
第八条养老金开始领取日
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分为四十五、五十、五十五、六十和六十五周岁,养老金开始领取日为约定养老金领取年龄的生效周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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