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目前深圳市现有的做法是将所有的采购项目分配至集中采购机构,由集中采购机构自行组织采购或者转委托部分采购项目给社会代理机构。这一做法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要求相悖,也与国内其他省市的实际做法不同。
为此,深圳将调整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明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将受托采购项目再次转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
同时明确,经市主管部门认定有组织采购能力的,可以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自行组织采购。
另外,《条例》修改稿决定增加“推行采购官制度”,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实行专业化和职业化管理。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执业资格的标准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和采购官进行培训、考核,推动采购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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