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应按新的转移办法,在征得接受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接受方也应认真审核转移人员转入前各年度缴费基数,必须达到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达不到的,应补足后再接受;无法返回原单位补缴的,应由接收方办理补缴事宜。
个体户缴费中断12个月不能补缴
2010年1月1日后,凡城镇户口,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必须出具营业执照、收入证明、户籍证明等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办理参保登记。从参保之日起缴费并计算缴费年限,一律不得通过追缴以前年度缴费的方式延长实际缴费年限,对中断缴费不超过12个月的,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补缴中断期间的缴费,超过12个月的不再补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延长缴费至15年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村户口在城镇居住的人员在政策没有规定之前暂不允许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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