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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民退休到省内其他市养老保险转移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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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月29日,鞍山市人社局表示,针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省人社厅近日出台新规,做出具体解答,目前鞍山市已开始按新规执行。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对已打印《参保缴费凭证》人员后续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停止为其办理参保缴费业务,其个人账户继续按规定计息。参保人员打印《参保缴费凭证》后重新在原参保地就业的,凭新就业单位的就业合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不需经过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参保人员流动到新就业地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对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信息生成电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的电子《联系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员办理转出手续,生成电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资金划转业务,将参保人员转移信息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对接收到的原参保地的电子《信息表》进行审核,核对《信息表》中转移基金总额与财务到账基金额是否一致;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返回的确认接收信息后,对该业务加注办结标识;

  最后,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转移接续业务办结后,及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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