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5:被征地农民按221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政策上如何衔接?
答:根据221号文件精神,被征地农民视作城镇户籍人员,如果其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就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对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被征地农民,其参加的基本生活保障可按规定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低于6年按6年计算。如选择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大病医疗统筹折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0年。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失水渔民、移交社保发放待遇的土地保养人员参照执行。目前,由有关部门、单位发放待遇的土地保养人员,如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单位6年、个人9年缴纳;如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单位10年、个人10年缴纳,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问题6:部分离开单位职工包括具有下乡知青、复退军人经历的人员按221号文件规定参保后,如曾有被判刑、开除、除名或自动离职等情形的,其原工作年限包括下乡劳动时间、军龄能否视同缴费年限?
答:具有下乡知青、复退军人经历等部分离开单位人员,按221号文件规定参保后,如曾有被判刑、开除、除名或自动离职等情形的,其原工作年限包括下乡劳动时间、军龄能否计算连续工龄问题,仍按现行相关工龄政策规定处理,即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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