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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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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4月起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试行,而将于2011年10月起在全省施行。《办法》规定,政府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居民去世或跨省转移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在同一时期内,单位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只能参加一种符合本人条件的社会养老保险,并相应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出国(境)定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其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划入当地居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前跨省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可以全部转移,也可以一次性退还其本人。

  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前省内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全部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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