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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与真实年龄不符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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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公证处回复:关于这种原房产证户主去世要转户的情况,需要先到市公证处进行继承权公证。因为这牵涉到很多可以继承的关系,只有公证后才能确定谁有这个继承权。具体办理过程可以打电话(0551-2631030)进行咨询。也可以直接到合肥市荣事达大道95号政通大厦B座三楼咨询。

  市人口计生委回复: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如果还有不清楚之处,可以直接致电我委政策法规处(0551-3538626)咨询。

  怀孕女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

  余女士来电咨询:以前单位给办过五险,后来中断了,现在她怀孕了,想知道怎样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如果老公单位有买五险的话,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她如果现在可以办理生育保险,每个月可以享受多少津贴?大概能享受几个月?住院去检查的话是否可以报销?可以报销多少?现在开始交的话,大概要交多长时间的保险?是不是要有这些才可以办理准生证?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咨询解答。

  市人社局回复: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按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登记的,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足额补缴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期限至现参保登记期间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其参保职工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补缴期间职工发生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和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

  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的,需足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其参保职工自恢复缴费之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参保职工发生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和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有关生育保险的其他问题,具体可登录合肥市人社局网站查看《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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