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当前还只是实现制度“从无到有”的阶段。加快发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当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虽然统一了基础养老金标准,但最低仅为每人每月55元,这一标准是高还是低,我们依然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比较。200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未参保城镇居民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010年按最低标准补缴,总共应缴养老保险费41904元,养老金水平为每月523.7元。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假如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储存额为41904元,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可得301.4元,加上基础养老金55元,养老金水平为每月356.4元,相差167.3元。对比而言,居民具有负担能力的,选择一次性缴费补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显然更加划算。在同一时期的两个不同制度面前,同样是未参保城镇居民,制度间的差异较大,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的恰恰是不具备41904元负担能力的底层弱势群体。尽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基础养老金标准,维护了自身的制度公平,但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比,其基础养老金水平的合理性存在缺陷,制度间的公平性存在问题,理应科学精算,合理提高。二是加快推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融合。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中,当前的突出问题是制度间的转移衔接不畅,多数参保农村居民流动性大,在城市务工时也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在两个制度间的流动使得制度间的自由转移与衔接成为必要,但国家迟迟未能出台转移衔接办法。究其原因,主要是两大制度较大的模式差异、缴费差异和待遇差异,使得参保人尤其是困难群体在不同制度间选择时权益难以得到准确保障。推进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应维护制度的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保护底层群体利益。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不能互不关心独立发展,应相互比较,借鉴发展,实现制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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