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民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是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社会政策。
第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宗旨,以全体农村公民为对象。
第四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资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
第二章 保险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民政局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管理、宏观指导和监督等;市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事业管理处,为保险业务的承办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第六条 乡镇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站,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的派出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乡镇养老保险业务工作。
第七条 村、乡镇企业设代办员,由会计或出纳兼任,负责收取保费,发放养老金和记帐业务。
第八条 市、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所需费用,在开办初由财政一次性拨给开办费,业务正常运转后,业务经费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从每年所收取保费的总额中按规定比例统一提取。
第三章 保险对象
第九条 凡本市农村户口的60周岁以下的公民(包括乡镇企业职工及其他各业人员),均为保险对象,都应依照本办法参加保险(特困户和社会救济对象可暂不参加)。
第十条 投保年龄,一般从20周岁开始,满60周岁停止交纳,也可从一岁开始,分别到满50周岁、55周岁、60周岁停止交纳。
第十一条 对外出务工经商者、服兵役者、户口新迁入者,应参加或继续参加本保险。
第四章 保费的缴纳
第十二条 保险费以人缴纳为主,集体以乡镇办企业或以村为单位给予适当补助。个人缴纳费和集体补助分别记在个人名下。
第十三条 乡镇办企业职工,可以以企业为单位投保,原则上只选一个档次;其他人员一般以村为单位投保,由村根据情况,选择一个或几个缴纳档次,特殊人保投保可根据不同情况由乡镇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经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批准,个人或集体可变动缴纳档次,但一定二年不变。
第十五条 每月缴纳保费标准为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档次。一次性缴纳保费标准也分别为200、400、600、800、1000、1200、1400、1600、1800、2000元十个档次。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