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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次性缴满15年养老保险可按月领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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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贯彻国务院和广东省相关通知精神,深圳决定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解决部分年龄偏大的参保人养老问题。符合条件的广东省籍非深户人员和深户人员,可选择向深圳社保机构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而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省籍非深户人员",则可申请在个人缴费窗口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市非深户企业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继续缴费。

  趸缴人员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依法继承

  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用以后,退休时怎么享受待遇呢?《通知》规定,"省籍非深户人员"基本养老金按计发分为两个标准: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省籍非深户人员",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或趸缴满15年后,基本养老金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计发;

  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省籍非深户人员",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或趸缴满15年后,基本养老金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标准计发。对于"深户人员",如趸缴满15年后,基本养老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计发。

  《通知》规定,一次性趸缴人员缴清全部费用后,可按规定向市社保机构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从市社保机构受理该申请的次月起发放。如果一次性趸缴人员在深圳市社保机构审核同意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后(含当日)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依法继承,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除了养老保险以外,《通知》还规定,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或趸缴后在本市办理退休养老手续的参保人,由本人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月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缴纳综合医疗保险费,非本市户籍人员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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