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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的养老保险不容悬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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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会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申请人梁入元在被申请人福利院处工作近10年,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福利院而非会同县民政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手续,没有办理的应当补办,并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双方争议的实体权利为梁入元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梁入元并不能举证证明福利院承诺支付其福利待遇的具体时间为哪一天,而双方是2005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关系的,故此日应确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原告关于其一直没有为梁入元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梁入元对此完全知情、双方的劳动争议在9年多前便已存在的起诉理由,显然与法相悖。从2005年12月31日至2006年2月12日梁入元申请仲裁时,并未超过60天的法定时效期限。

  2006年11月25日,会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福利院的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书的梁入元,感慨万千。虽然劳动者维权的道路坎坷艰辛,但这场官司的结果让梁入元备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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