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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与其他养老保险转移续接实施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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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促进劳动力有序流动,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凡符合条件的“居民养老”参保者,在市级统筹范围内可自由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之间办理转移和续接。昨日,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相关细则。

  领取失业金者不能互转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办理向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本人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没有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重新就业的,可以办理转移手续。一经转为居民养老后,再次转为企业职工养老的,只按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折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其原有的工作年限不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失地农民可转居民养老

  已按规定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且已经享受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人员,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而按规定已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但尚未享受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若本人愿意可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是这部分人员不能直接办理居民养老参保,而应先行申请办理退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放弃享受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后,再申请参保居民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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