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参保人员资格审核,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关系转移与接续,基金管理、档案及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镇(街道)、村(社区)的新农保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新农保参保人资格、参保缴费档次、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资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柳南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柳南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要严格执行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统计、稽核等管理制度,定期向柳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运行情况,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将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业务核算、待遇支付、账户查询等管理服务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业务流程和经办服务的规范化,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公示和查询制度,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的出生年月以本人第二代身份证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后,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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