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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养老金连续调整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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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长春市从2005年起到2010年连续六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由2005年的726.3元增加到2010年的1272元,增加了545.7元,增长75.1%。

  为切实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分享社会进步成果,缩小收入差距,中央决定从2005年起连续三年调整养老金待遇水平,2008年又将调待延长三年,到2010年全国养老金实现“六连调”,全国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由2005年的714元增加到2009年的1225元,切实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笔者对2005年以来长春市(指市本级,不含四县市)养老金连续六年调整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在养老金调整过程中呈现出的矛盾和问题,并对构建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提出意见和建议。

  长春市“六连调”基本状况

  长春市从2005年起到2010年连续六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由2005年的726.3元增加到2010年的1272元,增加了545.7元,增长75.1%。

  养老金调整的内容。首先是普调(即普遍调整):从长春市六年连续调整养老金具体情况来看,2005年至2008年的四次调整,在普调范围内均是按照退休时间分段划分的,在待遇调整上侧重于早退休高标准、晚退休低标准;同时明确退职人员待遇提高的额度。另外2008年首次将缴费年限作为调整待遇的一项要素列入调整范畴,并在后来的待遇调整中延续下来。2009年、2010年普调待遇直接限定在两个方面,一是人均相同的普调金额(2009年每人每月增加65元,2010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二是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每满一年增加1元。其次是特调(即特殊调整):六年的连续调整当中,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1957年(2009年、2010年为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正副高职称始终在特殊调整范围内;2008年开始将70岁以上人员纳入调整范围,年龄越大调整幅度越高;2009年对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给予特殊调整;2009年、2010年将原工商业者纳入特调范围。

  月人均养老金在东北三省居高但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从东北三省来看,2005年以来长春市月人均养老金水平始终处于前列,高于沈阳、哈尔滨两个省会城市,但养老金的相对高差却呈现逐年减小趋势。2005年长春市月人均养老金比沈阳、哈尔滨高出近35个百分点,但到2010年仅比沈阳、哈尔滨分别高出5个百分点和12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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