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问:我1984年至1993年在思明区一家工厂工作,期间未缴纳过职工养老保险,之后就一直在居委会工作。现在每个月领取街道给的1000元退养金。通过综合查询系统的“缴费信息”,我查询到2004年10月、11月我有缴纳过职工养老保险。请问,我能否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答:根据文件《关于调整规范社区居委会退养人员退养金及福利待遇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退养人员不能一人同时领取“两金”(即退养金和社保养老金)。因此,不能再按相关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并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4.问:文件有规定:“原单位或主管部门为异地,还需提供该地县级以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请问,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为本市的单位,但其户籍是从异地迁入厦门的,是否也需要出具“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呢?
答:经确认,凡是曾从异地迁入户口到本市,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时都应当提供这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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