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枣庄市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作了进一步调整。
一、扩大参保范围。由年满18周岁调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有条件的区(市)可扩大到城镇居民。
二、调整个人缴费标准。由按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缴费调整为每年按绝对数值缴纳,标准为100元(残疾人缴费档次)、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7个档次,各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三、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55元。滕州市、枣庄高新区由市级财政负担15%,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由市级财政负担25%;其余部分由区(市)统筹解决。已经纳入国家试点(市中区)和今后再纳入的区(市),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后的剩余部分仍按上述比例负担执行(其中市中区由市级财政负担15%)。
四、调整缴费补贴。由按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补贴调整为所有缴费人员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缴费补贴比例调整为:滕州市、市中区、枣庄高新区由市级财政负担缴费补贴的15%,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由市级财政负担缴费补贴的25%;其余部分由各区(市)统筹解决。
五、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死亡的,除政府补贴外,可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六、明确缴费年限。45周岁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享受缴费补贴。45周岁(含)以下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中断缴费的,应按规定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缴费补贴。
七、下调免缴费年龄。村(居)试点时,享受基础养老金免缴费的农村居民,由已年满65周岁以上调整为已年满60周岁,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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