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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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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在省内企业间、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跨省转移的政策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转移。

  一、程序

  1、转出程序

  (1)转出人员所在单位在转移单上确认签章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先行为转出人员开具转移单的商调联,按其参保及缴费的实际情况核实转移单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同时提供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表,并在转移单商调联和账户记录表上签章。

  (2)转入单位在转移单各联上确认签章后,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按照转移单商调联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表的相关内容核实转入信息,在转移单各联上确认签章,如果转移信息和数据有出入,需转出、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进一步核实。

  (3)核实转移单信息及账户记录的数据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为其办理正式的转出手续。在转移单的其他四联上确认签章后,由财务部门复核签章,依此确认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正式转出(商调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留存)。转出人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的截止时间为转出月。

  2、转入程序

  (1)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在财务部门接收转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本后,为其从转出的次月起续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开始据实记录相关信息。

  (2)转入人中的缴费基数高于或低于转入地对应年缴费基数上下限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原信息记录并管理。转入人员办理退休或一次性支付业务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入前对应年份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实际记录情况计算相关待遇。

  二、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在省内企业间、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跨省转移的政策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转移。

  1、省内转移

  (1)从业人员在省内流动时,包括在省内各市企业间、各市的县(市、区)企业间、省级企业与各市企业间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

  (2)从业人员在省内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截至流动上一年社会保险年度末记入的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及其至流动月和利息。以及流动当年个人帐户本金,同时应分别列出2001年6月30日前和2001年7月1日以后的累计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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