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芜湖已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开始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保城镇企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群体,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养老权益的保障。
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劳动者在什么地方就业就在什么地方参保缴费,其缴费年限的长短和缴费额的多少,与退休后领取的待遇水平密切相关,即“多缴费、多得养老金”。但随着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形成,劳动者跨地区就业的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人数逐年增长。这些劳动者往返于多地间断性就业,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段参保缴费,而以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上的不顺畅,致使其缴费年限不能累加计算,最终损害他们的养老权益和参保积极性。如今,《暂行办法》的出台解决了这一问题,养老保险“跟着”人走,转移手续简便,从制度上维护了流动就业群体的切身利益。
保险关系可转可接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各地的参保年限可以互认累加、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真正实现了“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考虑到流动人员就业的阶段性,政策还规定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时,养老关系不会因此取消,原参保地会保留关系和个人账户,今后再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原参保地还是到其他城镇,参保以来的缴费年限都合并计算。举例来说,如果一位居民2006年至2008年在芜湖市工作参保,2009年因病休息一年,2010———2012年在上海打工,那么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到上海,缴费年限为上海工作的3年加上芜湖工作的3年,前后共计6年。但要注意的是,流动就业人员无论曾在多少个地区参保,但在同一时期只能在一个地方参保缴费,退休后的待遇支付也由一个地区统一承担。
芜湖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的负责人表示,这样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打破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同时也对居民就业、人才流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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