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38号文件,2006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2006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缴费比例后,缴费基数较大的市,缴费基数在3年内逐步过渡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按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不得低于平均工资的60%的规定,临沂市将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分两个档次,即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计算。
蒋科长告诉记者,山东省过渡性政策下发后,临沂市严格按照政策执行,直至2008年底,3年过渡时期已到,但因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和山东省财政厅在2008年12月31日又联合下发《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提出,2009年至2011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继续执行过渡政策。各市的具体过渡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也就是说,关于临沂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过渡性政策又延续了3年。2011年底,过渡性政策结束,按照省里规定,临沂市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临沂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也就是上文《告知》里的3114元。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