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办法施行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不再办理新增业务。已领取养老金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原待遇标准的,按新待遇标准发放;低于原待遇标准的,按原待遇标准发放。未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可按原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也可以选择按本办法参保缴费。选择按本办法参保缴费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5、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办法施行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期间因就业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断缴费的,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本办法施行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因就业又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到达退休年龄时,如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如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换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当年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6、与征地农转非人员“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后因征地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基本养老保险,应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抵冲为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年限的个人缴费部分。总额抵冲有余的,余额直接记入个人账户,总额不足抵冲的,差额部分由本人补足。
17、与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本办法施行后,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不再办理新增业务。已经享受待遇的人员,继续按原待遇标准享受,今后待遇调整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调整标准同步调整,死亡时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要求退费的,允许清算。退费人员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18、与其他各类老年生活补贴政策的衔接。杭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研究制定各类生活补贴政策与本办法的衔接。
19、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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