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个人账户储存额在1998年1月1日(养老保险改革)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负责缴费的统筹基金部分,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转移12%的意思是:企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通常为员工工资的20%。也就是说这20%企业缴费中的60%都可以被转走。加上全部个人账户资金,算下来,可以转移走的是个人账户中的100%+企业缴费部分的60%。所以,转移12%并非像部分农民工所理解的“转移12%,剩下的88%带不走”。
三、只转12%,退休后领的养老钱会不会变少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基础养老金的计算稍微复杂些,但大体和本人缴费多少、缴费年限、当地平均工资有关。
《暂行办法》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个人来讲,转移12%还是转移20%,并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累积,也不影响将来养老金的计算。因为退休后的个人养老金是根据本人缴费的多少和缴费年限的长短计算,和地区之间的转移资金量没有直接关系。考虑到可能会出现的“缴费时高标准、享受时低标准”情况,《暂行办法》特别规定将来领取养老金待遇时,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需要注意的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将来领取的养老金待遇虽然不受转移资金量的影响,却和将来领取地的发放标准直接有关,不同地区的养老金发放标准是不一样的。所以想在发放标准高的地方领取养老金,至少需在该地缴够10年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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