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五年过渡期结束(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底)。自今年起,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将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的办法。新办法体现了“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原则。
■多缴一年,增发1%养老金
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了缴费激励机制。按照改革前的计发办法,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论缴费水平高低,也不论缴费时间长短,基础养老金都一样。因此造成不少参保人员“逆向选择”,有的缴满15年后就停止缴费,还有的按最低下限缴费。据了解,目前济南市企业养老保险断保人员数量较多,缴满15年就停止缴费也是造成断保的一个重要原因。
按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改按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寿命和本人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更加符合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年限的实际情况。
■过渡性养老金平衡新旧办法交替
新计发办法规定,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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