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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养老保险手续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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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外埠农村户口劳动者按《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参加本市养老保险,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达到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时,暂按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处理。
  8、企业新招收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新招收人员以本人到企业工作第一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并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9、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哪些内容?

  答:1998年7月1日《北京市企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后,被保险人个人帐户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其个人帐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规定》实施前已按本市有关规定建立的个人帐户,其储存额与《规定》实施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后并计算。

  10、外埠人员如何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其待遇如何处理?

  答:

  1、外埠城镇劳动者参加本市养老保险(从1998年市政府2号令实施后)需提交下列资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及户主户口本复印件(正反面)、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停缴证明或未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就业证原件。

  2、外埠城镇劳动者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符合养老条件时,按照新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来对待。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未达到养老条件返回原籍的,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

  外埠农村户口劳动者按《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参加本市养老保险,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达到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时,暂按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处理。

  11、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何时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统筹?

  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本市养老保险统筹,2003年1月1日以前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视同缴费处理(只限于事业身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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