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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险税收递延“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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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明确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部分,均不得抵扣个人所得税。

  “只能在缴费环节征收,由此来看,养老险税延在全国铺开短期内基本看不到希望。”一位业界人士分析。

  值得一提的是,赵卫星认为694号文件并不影响上海试点,二者没有冲突;并表示上海试点是一项重大的改革措施,涉及诸多部门,尚在协调之中。

  现在,上海试点一年有余,仍未启动,不禁令人联想起去年7月,保监会和天津市政府联合发布《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明确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可享受税收优惠,舆论欢呼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能节省个税的好事正在天津滨海变成现实。

  但是有关部委对于该《实施细则》关于税收优惠的部分内容存有异议,其矛头直指“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交费部分,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不具备操作性,最终导致《实施细则》未被通过,试点告吹。

  “也许天津试点在时间筹备上不够充分,但上海试点有所不同,我们对此充满信心,相信或早或迟递延税收养老保险都会推出。”一位保监会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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