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社保的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按以下标准计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具体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按照职工本人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再乘以一定比例计发,目前的比例为1.4%。
解读: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条例》对于前两部分的养老金发放进行了调整,充分体现了激励机制,让缴费时间长、缴费金额高的参保人能享受更高额度的养老金。
《条例》实行前,只要缴纳满15年以上的职工,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年限的长短以及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对于这部分养老金没有任何影响。假如2008年退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0.9,缴费年限分别以15年和40年的两人为例。按照老政策,他们的基础养老金数额一样,数额为2050(2007年浙江省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50元)×20%=410元。而按照新办法,缴费只有15年的参保人,其基础养老金月为2050×15%(15年)×(1+0.9)÷2=292.125元;缴费40年的参保人,其基础养老金月为2050×40%(40年)×(1+0.9)÷2=779元。因此缴费年限长、基数高的职工基础养老金将会大幅度提高。2006年至2010年退休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按新老办法对比执行;2011年1月后退休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按《条例》规定执行。
《条例》实行前,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并不考虑男女退休年龄的不同以及寿命的长短。新政策则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提出了计发月数的概念,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得出最后数值。女性退休人员由于其退休时间较早,平均寿命较长,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会较男性下降更多。根据国务院最新规定,不同年龄段退休的参保人其计发月数分别为:60周岁退休男性职工139,55周岁退休女干部为170,50周岁退休女职工为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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