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住院食宿交通费全部由工伤基金承担
据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保险科科长王君宗介绍,根据文件规定,工伤职工符合住院规定,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到本市以外地区医院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可获得一定的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市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标准为每天12元定额;到本市以外就医伙食补助标准为每天20元定额。
据了解,之前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以后的伙食补助全部由工伤基金承担,不再由企业支付,这既保证了工伤职工能按时拿到补助,同时还减轻了企业负担。
到本市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费标准,工伤职工可根据自身身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城市轨道、火车(限硬卧、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且限三等舱)等交通工具,凭原始单据报销一次往返程交通费。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费用自理。
工伤职工在本市以外就医期间,因故不能办理住院手续的,院外住宿最长不超过5天。院外住宿期间,住宿费最高保险标准为每天150元,凭原始单据据实报销。
另外,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且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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