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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拟提至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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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天下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和《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常委会议初审。

  非深户不可享受地方性调节金

  国务院办公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内地参保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记者注意到,为避免该政策实施对我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产生冲击,《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在我市实际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年限计算。

  为适应执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需要,《修订草案》仅对地方性调节金(300元)的享受条件进行调整,规定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的退休人员才可享受地方性调节金。调整后,在本市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中,户籍与非户籍人员仅在地方性调节金上存在差别。

  内地调干入深需补交超龄养老保险费

  《修订草案》规定,超过调工、调干规定年龄调入我市的人员,需补交超龄养老保险费,补交后,其调入前的内地缴费年限方可接入深圳,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按深圳现行规定,无论是否达到国家规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只要在深圳按月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即可由养老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为更好地突出在职期间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作用,体现政策的公平性,《修订草案》删除了相关内容,将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从现行的养老保险范畴改为医疗保险范畴,并拟在修改我市医疗保险办法时予以明确。但为保持养老政策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修订草案》实施前的退休人员将仍按《特区养老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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