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养老保险金标准有较大调整
退休时缴费年限不够可以延缴
施行了近10年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正在酝酿修改。
昨天,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陈小恩,就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向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了说明。
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
“养老保险条例”需面对的新形势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于1999年出台,在2002年作过一次修改。
全省参保人数为1076万,离退休人数为160万,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1180元(调整后为1310元),人均养老金水平居全国省市第三位,仅次于北京、上海,基金累计积余604亿元,支付能力达到28个月。
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就业方式多样化,以及城市化的推进,条例出现了一些与社会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比如: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城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参保。
条例修改草案
扩大了参保对象和范围
条例修改草案规定:
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自愿参保人员。
解读
根据修改草案,参保的用人单位将实现全覆盖,即由现行条例规定的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扩大到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同时还包括与此事项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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