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缴费标准与现行规定衔接。缴费基数由申请人在不低于申请时所在地级以上市(简称“所在市”)执行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高于申请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范围内自行申报。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缴费不计算利息。一次性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
以申请人缴费15年,缴费基数为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63元)的60%为例,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为72641元(3363×60%×20%×12月×15年)。其中29056元(3363×60%×8%×12月×15年)划入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用于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如按上述标准缴费的申请人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按2011社保年度标准和60周岁退休计算,首次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约为7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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