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根据该单位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②、缴费标准: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2004年1月以后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的8%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新参保单位按职工当月工资收入申报缴费,以后每年的7月份按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本年度7月至下年6月的缴费基数(工资以10元为单位,最高不得高于全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60%)。
③、缴费方式
⑴、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⑵、缴费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缴纳;
⑶、银行根据社保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银行帐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⑷、缴费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向未足额或未及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发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后,逾期仍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自欠缴之日起每天按总欠费金额的千分之二征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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