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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起海南养老医疗等五项社会保险费可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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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次补缴工作的适用范围包括:1.自1992年1月1日以来,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缴未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但申报补缴的起始日期不能早于用人单位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和我省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的时间。2.经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机构判决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同意补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补缴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和领导审批等程序处理,必要时还须到相关单位进行实地稽查核定,对符合补缴条件的及时办理应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传送地税系统征收。对不符合补缴条件应及时予以答复,退回材料;对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或申报数据有错误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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