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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滞后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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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在我国开展了二十余年,可依然没有达到当初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设想。形成这种局面有多种原因,既有制度设计本身的,也有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在我国开展了二十余年,可依然没有达到当初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设想。形成这种局面有多种原因,既有制度设计本身的,也有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一)政府的责任缺失。

  政府的责任缺失包括制度规范责任的缺失、经济责任的缺失、监管责任的缺失。

  首先政府仍在回避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规范的责任。制度规范责任包括制度责任和规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十五条都对养老保险做出相关规定,是我国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但是,自《基本方案》发布后,我国尚未有新的专门的法律规定。没有把它作为社会政策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没有把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来看待,而总是将其作为实现其它政治、经济目标的附属物。

  从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思想来看,该制度为"坚持低标准起步,坚持个人缴纳资金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个人账户为主的储备积累的保险方法,坚持自愿参加与政策鼓励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制度"。

  尽管从总体上看符合实际情况,但仔细观察其目标制度框架,可以发现,事实上体现的是农民自我保障,不给政府背包袱的原则。于是就产生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与拥有城市户籍的居民相比较,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把养老金的筹集全部留给农村的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承担。

  第二,这样的制度使得政府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农民自愿性交费,政府在筹资、资金拨付等方面尚未建立起相关的制度保证机制的前提下,可以拨款,也完全可以不拨。

  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一定的困难,这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停滞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次是经济责任的缺失。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来看,尽管筹资是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者共同承担,但政府的财政责任依然应是此中的第一责任。但是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情况,政府一般只提供政策上的支持,并且对于农村集体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也没有进行硬性规定,由于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多数地方农村集体经济基本解体,有的行政村甚至由于没有集体财政资源,因此集体予以补贴的政策在现实中难以执行。农村社保机构的运行经费是从保费收入中提取的,不为农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经费,间接地将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转嫁于农民,是政府经济责任缺失的另一种表现。

  最后是监管责任的缺失。监管责任指的是制度规范责任的落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有效的监督管理,从而提高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效用和价值。我国目前县级统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式由于农保经办机构自主进行投资运营,而没有政策相对应的监管造成了政府监管责任的缺位,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加上内控薄弱,导致养老金被挤占、挪用等现象时有发生,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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