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农村养老保险可分期付款
为解决农村养老保险资金不足问题,中山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出台新的缴费办法:此前须一次性缴清的农村养老保险费用,将允许分1年半或3年内分期缴纳。
今年初,中山市全面铺开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提出今年参保人数要达到20万人。为了解决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中山市及各镇区制定推行了一系列扶持、补贴措施。按照原方案,中山农村养老保险实施一次性缴费办法,其中,集体和个人各负担费用的50%.对个人来说,500元缴费档次的最高缴费额是7200元,300元缴费档次的最高缴费额为4320元。据反映,大部分中人、老人是愿意并有能力负担这笔费用的,但一些村集体在一次性缴费中遇到困难,连一些比较富裕的行政村,也认为一次性投保将影响到村集体经济的投资运营。
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中山将采取三种措施解决参保资金不足:一是开展缴费贷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农保主办银行协商,由农保主办银行向参保村中的“老人”提供商业贷款;二是允许分期缴费。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分期付款办法,在镇政府、镇财政做担保的前提下,允许分1年半或3年内分期缴清;三是壮大村集体经济,可由镇区投入建设厂房物业出租等形式,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加村集体收入,保证有能力持续交纳农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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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今年开始实行的《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山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采取自愿参保原则,以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独立核算单位为参保单位,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体现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是指村(居)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农村股份制合作社和村民小组等独立核算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济实体。其中,居民委员会指“村改居”单位,其它城镇居民委员会不纳入参保范围。
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分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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