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组成
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个人缴费标准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该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状况设定若干档次,并适时调整。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市、区(县)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
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或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县)政府或街道(镇)、村(社区)集体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缴纳部分或全部保费,帮助其参保。参保人员入伍服役期间,其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全额;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资金,随个人缴费同期记入;街道(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助资金;个人账户形成的利息收入。
个人账户资金用于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剩余资金可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予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待遇发放
终身支付
参保缴费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养老待遇申领手续。原新农保养老金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按新公布的标准领取,其他养老金仍按2011年度计发的标准领取。而基本养老金领取人员,养老待遇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发。政策实施前,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55周岁至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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