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社局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规定,对2003年前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等相关经历,现为扬州市区户籍的未参加
养老保险并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报受理工作已进行。
一问
哪些人可享受到政策?
“我在不在享受政策的范围之内?”政策出台,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此。此次解决的未参保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具体包括两类,还有两类人员作为参照执行对象,也可申请补缴。
两类人群可享惠
2003年前为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其中城镇集体企业主要是指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市街道办企业。
2003年前为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但户籍必须在本省。
两类人员参照执行
2003年前为城镇户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
2003年前为城镇户籍,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