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符合条件者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烟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要在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烟台城镇户籍
此次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范围包括,曾在烟台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的人员(包括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烟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烟台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曾与烟台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原与外省、市城镇集体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同时具备(一)、(二)、(三)条件的,可纳入烟台补缴人员范围。已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等人员,不纳入补缴范围。
出生时间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根据规定,出生时间认定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城镇户籍认定,应综合考虑当地行政区划及实际建设、居民委员会设置及原始户籍记录等因素,重点依据全市户籍制度改革以前的城镇户籍(非农业户)原始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本人及直系亲属档案等其它原始证明材料。对难以准确认定的,可通过公安派出所调查取证。
工作经历认定,要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按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社会保险关系认定,重点确认申报纳入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