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市场就业形势和企业运行等诸多因素影响,不少原在单位参保的职工离开单位后,进入了失业和灵活就业状态,其中有一部分人员养老保险处于中断缴费状态。随着我省《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和中断缴费等问题的意见》的出台,这些“滞留”于基本养老保险“安全网”外的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有“门”了,有三类符合条件人群可按规定于2011年12月31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2012年1月1日后将不再办理。
六类人群可补缴养老保险
《意见》对补缴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共六种情况,分别为: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为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等)的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含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城镇户籍的临时工)未参保或中断缴费;职工因自动离职、开除、除名、刑满释放后无公职等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新参保手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企业职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时,以前年度缴费基数达不到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人群。
三类人群明年底前可补缴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人群该如何补缴养老保险呢?《意见》对此明确规定了具体处理意见,其中,三类符合条件人群可按规定于2011年12月31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2012年1月1日后将不再办理。
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劳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分三种情况进行补缴:
1.1995年12月31日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原固定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按企业在职职工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1992年7月至1995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不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1995年12月31日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按合同制职工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自参加工作至1995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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