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对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在5年过渡期内,另加发过渡性调节金。具体计发标准为:以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计算金额为基数,2006年退休的按80%计发,从2007年至2010年退休的计发比例逐年递减为60%、40%、20%、10%,2011年1月1日起新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过渡性调节金。
3.过渡期间或期满后,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按老办法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