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流动前,需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对已打印《参保缴费凭证》人员后续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停止为其办理参保缴费业务,其个人账户继续按规定计息。参保人员打印《参保缴费凭证》后重新在原参保地就业的,凭新就业单位的就业合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不需经过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参保人员流动到新就业地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对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信息生成电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的电子《联系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员办理转出手续,生成电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资金划转业务,将参保人员转移信息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对接收到的原参保地的电子《信息表》进行审核,核对《信息表》中转移基金总额与财务到账基金额是否一致;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返回的确认接收信息后,对该业务加注办结标识;
最后,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转移接续业务办结后,及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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