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依据上述规定,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是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六条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企业取得的汇票贴现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四、宝安区杨先生来电咨询: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招聘合同,委托其为企业招聘员工,请问招聘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凭证,无需贴花。招聘合同不在印花税应税合同或凭证的列举范围内,因此,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招聘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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