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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比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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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比例提高,有望由18%提至21%。《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将缴费基数明确为"上月"工资,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此外,修改草案还拟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从现行职工缴费工资的18%提高到21%,其中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变,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高出的3个百分点将由单位负担,用人单位要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现行政策规定是10%。

  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增加户籍条件

  对现行政策中"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这一规定,修改草案增加了户籍条件: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并取得本市户籍的职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超龄年限视为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

  对于职工在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前出境定居的,修订草案作出了更灵活的处理规定: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也可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不符合条件但符合条例相关规定的可申请继续缴费,其他人员可申请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蓄额。

  出境定居也可继续保留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根据修改草案,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含失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有变化,不再以户籍来区分条件,修改后就简单的两个条件:一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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