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增加户籍条件
对现行政策中"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这一规定,修改草案增加了户籍条件: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并取得本市户籍的职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超龄年限视为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
对于职工在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前出境定居的,修订草案作出了更灵活的处理规定: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也可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不符合条件但符合条例相关规定的可申请继续缴费,其他人员可申请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蓄额。
出境定居也可继续保留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根据修改草案,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含失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有变化,不再以户籍来区分条件,修改后就简单的两个条件:一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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