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一、申领基本养老金条件
(一)年龄条件: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条件执行。
1.正常退休: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
3.因病提前退休:男职工年满50周岁以上、女职工年满45周岁以上。
(二)缴费年限条件
具体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提前退休,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其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必须累计满八年;从事井下、高温工种必须累计满九年;从事高空、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必须累计满十年。
因病提前退休须符合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核准。
二、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1.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见表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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