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养老保险政策大调整
●以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缴费比例作出调整●农民合同制工人中断工作后可退保●一次性补缴政策年底前调整
从7月1日开始,杭州市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将作出重大调整。
逐步实行由地税部门按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和规定的缴费比例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个体工商户,可按纳税额划分档次确定参保人数并按规定的比例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及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和参保手续,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新政策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对中断工作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政策作了调整。农民合同制工人中断工作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再次就业后个人账户储蓄额合并计算;不愿意保留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包括利息)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其统一制度实行前的缴费年限,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的1997年底本人指数化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今年还可继续按杭劳险[2000]193号文件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今后一次性补缴这一优惠政策将作调整。个体劳动者如补缴年限超过8年的,可选择在200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标准缴足8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继续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换而言之,女性参保人员超过50或55周岁,男性参保人员超过60周岁再办理退休也将成为可能。
新政策还规范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从2002年7月1日起,市区企业的缴费比例从23%调整为22%。企业的缴费额以本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调整和衔接其他人群的养老保险政策,逐步规范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浙政发[2001]64号文件明确规定,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17%调整为当地企业正常缴费比例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根据杭州市实际情况,对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实行分步调整到位,从2002年7月1日起,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比例由17%调整为20%。今后逐步提高到企业正常缴费比例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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