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离职出国可参保享养老
据了解,广州市为了解决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下称"早期下海人员")的参保和养老问题,于2005年12月开始实施《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下称"意见")。一些符合参保条件者,早期离开企业后出国的人员,同样可以参照该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并享受养老待遇。
一次性补缴
不是有钱就可以多交
按照《意见》规定,意见适用人员为:现为本市城镇户籍,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7月31日期间离开本市市、区属(不含番禺区、花都区,下同)国有、集体企业的原固定工,其原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市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人员。
据悉,早期下海人员在核准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到符合规定条件之时,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早期下海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缴费年限不得超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比方说,60岁的王叔出国前曾在原单位工作10年,这10年的工作年限经劳动部门核准后,他可以一次性缴纳10年的养老保险费,余下的5年养老保险费就必须通过申请延长缴纳,直至王叔65岁缴满15年养老保险后,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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