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的材料
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参保人,需提供以下材料,由户籍所在地的经济组织向当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手续:
1.《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参保人本人(参保人死亡的情况可提供继承人)在本市开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除上述材料外,另分别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出境、出国定居的需提供:
公安机关确认的出境定居证明,或派出所注销的户口证明、或护照(非中文版的,提供参保人本人的书面申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参保人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领取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的,应提供参保人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死亡证明材料;继承人、受遗赠人还需提供户口簿、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身份证明、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一份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提取手续时,应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亲自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如有多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需指定一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且需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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