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列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所在地原则上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所在地。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央部署企业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被保险人,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人经济组织的业主和从业人员、劳务输出人员、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内地户籍员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员工,均应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按本实施细则参加企业的养老保险统筹。
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需要在镇(乡)、街道、行业、大型企业设立办事处或代办点。
第四条单位要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单位类型、组织机构及帐号、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名册、社会保障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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