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社会保险是国家举办的公益性的社会保障。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二、社会保险险种:
1.养老保险;2.失业保险;3.医疗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
三、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劳动者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有的地方是40%-300%)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
四、单位员工参保的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
2.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3.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4.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5.生育保险费: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五、个人身份参保的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20%。
2.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5%。
1.参保人的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
2.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七、影响退休养老金多少的3个因素:
1.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省平工资每年都在增加,养老金水平也就逐年水涨船高)
2.本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越多)
3.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金额越多,养老金越多)
八、医保待遇分为一般疾病医保、慢性疾病门诊医保和大病住院医保:
1.一般疾病医保:住院费用报销80%左右,个人承担20左右。报销封顶金额几万元。门诊费用不能报销。
2.慢性疾病门诊医保:门诊费用可以报销。
3.大病住院医保:住院费用报销80%左右,个人承担20左右。报销封顶金额十几万元。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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