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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的大病医保漏洞需要正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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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患病男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两年,这证明他入职两年,根据原劳动部的《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在职工患病期间,小伙子应该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必须为他继续缴纳医保。

  但是,如果相关规定过于模糊,可操作性差,并抛弃这部分净现值人群中的不幸者,不愿意为他们花钱,这要的就不光是净现值人群了!由于在当地缴纳了医保,在家乡就不再有医保,一旦遭遇重大病情而当地拒付,其境遇就可想而知了。更糟糕的是,这种局面是你躲不了的,这样的制度个体力量也一时无法改变。

  其实,相关规定可以清晰而明确。比如大学生毕业生的医保绿色通道,毕业之后第一次工作在当地的,当地给予和本地居民相同的医保待遇;除了大学生群体,其他在本地第一次参加工作的人群,也可以享受本地职工待遇;再次就职于本地的,可参考商业保险中成熟的观察期制度(即不是一交钱就可获保障,一般是交钱三个月后);参保三个月内患重病不予报销;或者以前有过某种疾病的,则相关并发症、后遗症本地医保不再负担,等等。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项目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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