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养老保险全面实行跨地区转移
今后,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厦门和其他城市之间流动就业,再也不用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没法异地转移了。
记者昨日获悉,本月起,厦门养老保险全面实现跨地区转移。这意味着,今后无需通过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准调入,参保人员来厦工作或离厦,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跟着转进或转出厦门。
昨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厦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等方面进行了新的规定。
《意见》自今年9月10日起实行,有效期暂定两年。《意见》实施后,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办法将进行调整,详细情况可登录市劳动保障局网站查阅。
此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具体经办手续正在细化,过段时间可上市社保中心网站查询。
两随
养老保险关系可随个人转移
根据《意见》,今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的对象,从过去严格限定的批准调入人员,扩大到了其他户籍迁入厦门的人员,全面实现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跨地区转移。也就是说,在厦门和其他城市之间流动就业的普通企业职工,今后也可将在外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厦门。
养老统筹基金可随个人转移
《意见》规定,今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除了参保者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跟随个人转移外,前面已缴年份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即单位缴费部分),也首次实现可跟随个人转移。而在之前,哪怕是通过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入的高层次人才,也只能转移个人账户部分的金额。两合
各地参保年限可合并累积计算
《意见》规定,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还将对其原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接续。也就是说,异地的缴费年限是可以累积合并的。
这意味着,参保对象的退休待遇,不会再像过去那样,因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而受影响。
重复缴交的养老保险可以合并
针对参保者在不同地区重复缴交养老保险的情况,《意见》规定:异地重复缴交时,重复部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合并。
此外,参保人员同时在厦门和其他统筹地区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关系转移接续时,1998年1月1日前重复期间的缴费工资(个人参保缴费基数),按在厦门市的实际缴费标准确定。而1998年1月1日后重复期间的缴费工资,则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超龄养老保险费不再强制补缴
以前户籍迁入厦门的参保人员,超过规定年限的,必须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意见》对超龄养老保险费则不再强制性补缴。
值得一提的是,缴交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年龄规定,也由原先的男45周岁、女35周岁,调整为男50周岁、女40周岁。这样一来,一部分人因此无需再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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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海网)
养老金领取地实行户籍优先
《意见》还就退休后在哪领取养老金做了明确。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养老金领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