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补缴广州社保
一、2009年10月起我市地税部门对社保费实行全责征收,关于补缴业务,稽核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地税部门根据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稽核书征收;对于单位自行提出补缴的,由地税部门受理。
对企业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应提供当时的人员名册,为所有未参保的人员进行补缴。补缴要按照当时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保的险种进行补缴,并计缴相应的利息。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补缴单位的单位成立时间。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对应险种的险种开始时间。
二、各险种缴费基数规定: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总额的月平均额为基数,低于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300%的,按300%计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总额的月平均数;单位新增职工的缴费基数为参加社会保险当月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总额。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总额的月平均数低于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补充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广州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失业保险:以职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为基数,从2009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下限按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5号);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工伤保险: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根据广州地税部门规定,社保补缴需计算滞纳金,计算标准为补缴当月社保费*滞纳天数*万分之五。请各部门按此标准核算社保补缴滞纳金,并及时通知客户做好滞纳金补收工作。其中申报补缴近2个月社保费需填写《社会报销费综合申报表》和《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各一式三份),人数超过5人需单位报盘,地税前台操作;补缴2个月前社保费需提交《广州市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一式二份,补缴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记账凭证及工资发放表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资料。地税前台受理,8个工作日办结;补缴半年以上地税审批流程会加长,滞纳天数增加,滞纳金相应增加。
因广州地税部门针对申请补缴社保要求申报补缴单位必须与参保单位一致,所以针对补缴2个月前的社保,经公司领导确认我司可以协助出具补缴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但是客户必须提交申请书,补缴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等资料给我司留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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